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市林小姐問: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北區國稅局答覆:
1.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於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在不重複之情形下申報受扶養親屬,否則應該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