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地方稅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紓困措施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協助受景氣低迷影響,致繳納稅捐困難之納稅義務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針對98年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訂定「因應景氣低迷辦理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以減輕民眾繳稅壓力。該作業原則說明請上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 http://www.khtb.gov.tw → 稅務新聞項下查詢。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惟辦理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等相關規定,完納應納稅捐。另適用稅目不包括娛樂稅、印花稅、契稅及使用牌照稅。

符合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及其所屬分局提出申請。如尚有其他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