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同一人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納稅人詢問,自己出售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子女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但如果是以自己土地出售後,再以子女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則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納稅人務必了解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