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雖仍同住,報稅時仍不得列報為配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1案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1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其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乙君列報為配偶,虛報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雖與乙君離婚,但仍住在一起,負擔乙君生活花費,且期間為乙君支付之款項及背負之債務遠超過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未意圖逃漏稅。案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仍遭財政部訴願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甲君於91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其95年度與乙君已非夫妻關係,申報時自應注意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甲君虛報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之行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乃決定甲君訴願駁回。
  國稅局提醒民眾,夫妻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不管是否居住一起,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將前配偶列為配偶,以免因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遭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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