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於年度最後一期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如因計算錯誤,造成虛報進項稅額,應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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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年度最後一期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如因計算錯誤,造成虛報進項稅額,應及早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係兼營營業人,於93年度及94年度最後一期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分別虛報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74萬餘元及184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分別按所漏稅額74萬餘元及184萬餘元處0.5 倍罰鍰計37萬餘元及92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已於該局開始調查前即發現申報錯誤而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應納之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免罰要件,原處分自屬違法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第1 項規定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係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之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而言,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收受調查函為限,故調查函是否以掛號送達,即非所問。甲公司稱上開函件未以掛號送達云云,要不影響調查基準日之認定,該局依95年9 月11日「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表」派查案件歸戶資料,查得甲公司於93年度及94年度最後一期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因計算錯誤致虛報進項稅額,遂於95年10月14日及95年10月16日發函通知其提示各該年度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及有關憑證備查,依首揭函釋規定,系爭93年度及94年度營業稅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案之調查基準日分別為95年10月14日及16日,甲公司雖於95年11月7 日補繳系爭年度營業稅額74萬餘元及184萬餘元,並於95年11月20日向該局所屬中和稽徵所申請更正申報書,惟已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核無首揭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