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免予申請報備範圍大幅放寬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免予報備案件範圍已大幅放寬。
該局說明,自97年度起,凡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為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需要報廢之情事,可依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無須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另外指出,若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除可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仍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附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該局特別呼籲,修正後之規定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務法令變動,以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電話:03-339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