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如何課稅稅務局提出說明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對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之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故明定課徵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及免徵標準;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外,統按千分之6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另依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又說,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