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營業註銷後,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稅務局或分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房屋如有上述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申報,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或(049)2222121分機190-198竭誠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