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勞工退休金限額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於申報書第7頁勞工退休金限額填報計算方式多有疑義,該局說明如下: 勞工退休新制自94年7月實施後,勞工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的退休規定,或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制度,因此,營利事業計算退休金費用限額時會有選擇舊制、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及選擇新制不具舊制年資等三種情形。茲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97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00萬元,包括雇主薪資200萬元、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經理人薪資100萬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薪資500萬元。其中,選擇採舊制之勞工薪資200萬元、選擇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薪資180萬元,餘120萬元為採新制不具舊制年資勞工之薪資。雇主向勞工主管機關報准退休準備金新制之提繳率為6%,且雇主願為委任經理人按6%另行提繳;採舊制向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為4%。 甲公司填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7頁有關勞工退休金限額之方式列示如下: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其退休金費用限額計算包括下列三項: 1.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續採舊制)者之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200萬元,其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200萬元×15%=30萬元。 2.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應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包含二部分,一為採勞動基準法(舊制)者,一為選擇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因此,事業單位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已付薪資總額為380萬元(採舊制者200萬元+採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180萬元),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380萬元×15%=57萬元。 3.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者: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包含二部分,一為採勞退新制不具舊制工作年資者,一為選擇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因此,營利事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300萬元(採新制不具舊制年資者120萬元+採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180萬元),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300萬元×15%=45萬元。 綜上,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已付薪資總額共計880萬元(200萬元+380萬元+300萬元),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之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880萬元×15%=132萬元。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之委任經理人薪資總額為100萬元,限額為100萬元× 6%=6萬元。 【以上釋例及結算申報書第7頁填報方式詳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退休金限額計算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