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人申請代為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土地稅法訂有代繳之規定。該項規定必須要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也就是過了繳納期間,權利人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但,如果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此為強制性規定,所以要在繳納期間內繳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權利人若要主張上項權利,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且最好用銀行轉帳、支票等方式繳款,盡量不要用現金繳納。避免未來因撤案或其他因素要退稅時,無法提出該項稅款確係由權利人所繳納之證明而未能受領該筆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