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MOTEL)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需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亦屬視聽中心之ㄧ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局呼籲本市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之汽車旅館業者,應於開業前,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向該局消費稅科或所屬大智、東山、民權分局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眾若有上開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