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權利人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除於每年5月需繳納房屋稅外,產權發生移轉時(繼承除外)亦需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撤銷契稅申報時亦需雙方協同另立解除契約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惟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而原所有權人亦行蹤不明,此時權利人可單獨向主管稽徵機關撤銷其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契稅後,如解除契約或發現房屋不得辦理移轉時,應儘速向該局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如原核定之契稅已繳納,該局將主動辦理退還。
  
  民眾對契稅的核課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