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記得於98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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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稽徵機關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20日前,以書面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供申報之參考。但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以書面方式(含郵寄、傳真、臨櫃或寄發電子郵件)申請:填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4月20日前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二、利用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4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