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市黃小姐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對政府舉辦之獎券(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為何沒有退稅?
北區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此外,因此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之稅款亦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