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欠稅,是否可以解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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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電話詢問,該公司已至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滯欠稅捐,如此,其負責人出境限制是否即可解除?
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於稅款未全部繳清
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許多人常誤解,以為欠稅
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
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
稅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達200萬元以上者,稅捐機關得報請限制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依同法第6項第2款規定,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本案因公司欠稅仍在分期繳納中,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勿心存僥倖,如一再
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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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淑女 聯絡電話:(07)3302058#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