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審視使用之發票與購買之發票號碼是否相符,以免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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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購買之統一發票,應於當場或開始使用前,詳加核對與統一發票購買證所記載之領購發票號碼是否相符,以免誤用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若委由代理記帳業者代為購買統一發票,代理記帳業者可透過統一購買方式集中購買統一發票,因其代理購買之家數眾多,發現有誤將A公司所購買之發票,交付營業人B公司使用;類似情況亦經常發生在有分支機構之營業人身上,以分支機構尚未領用發票,或領用之統一發票用罄未及時購買為由,即由總機構或其他分支機構將本身購買之發票交付使用,營業人雖主張為權宜措施或未詳加注意而誤用,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對於發生上述情況之營業人,應於發現時即刻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明報備,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以3000元罰鍰,倘未報備經查獲者,即處以6000元罰鍰,營業人應慎重其事;最重要者,事前之審視行為,當可避免上述罰則。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 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