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提起行政救濟者應注意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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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但為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之半數,如未繳納半數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及繳納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