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不敷使用,莫挪用分支機構或借用他人發票開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鹽埕區林小姐詢問:「其申購之發票不敷使用是否可借用其他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之發票開立」?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申購發票同時,國稅局已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平台,掌握每一營業人所申購之發票種類及起訖號,並於營業稅每期申報期間結束後,進行交查比對產出異常清單查處,是以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是不可相互挪用、借用的,否則借出發票之營業人,將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籲請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注意,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規定,其應於首次印製前及以後各年度(曆年)開始前三十日,估計當年度各期印製數量,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起訖號碼,依序印製,如有不足,應於五日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增加配號;並於前項稽徵機關所配號碼範圍內,由總機構依規定格式填具「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使用之字軌起訖號碼表」及「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配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明細表」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分送有關之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便稽徵機關建立配售檔與申購檔勾稽與列管,惟配售檔及申購檔資料務必與實際使用之總分支機構一致,否則如經稽徵機關發現或經檢舉有挪用情形,稽徵機關仍會依「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罰。【#1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金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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