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納稅人請注意繳納稅款期限,逾期不繳者除須加徵滯納金、利息外,亦有被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甚或核發禁止命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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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之案件,除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為各種租稅保全行為外,在稅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會將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由執行處視個案具體情節,發文扣押義務人在銀行或郵局之存款、薪資或查封拍賣義務人名下動產、不動產,並會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等,如果具體個案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規定之要件,執行處尚得限制義務人之住居,或向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最多可管收6個月。
  稅務局又說,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如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各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千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之生活(例如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或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及日常消費。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收到稽徵機關寄來繳款書時,請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依限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損失,如義務人有誠意繳納稅款,惟因經濟狀況不許可,致無法一次完繳,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