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電話詢問,以「贈與」方式申報移轉土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本分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使其他條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不適用優惠稅率。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2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雖經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王太太將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兒子,兒子無法提出付款證明,雖經國稅局核課應繳納贈與稅,但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