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新舊屋主分攤房屋稅方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潮州吳先生來電詢問新舊屋主應如何分攤房屋稅?該分局表示,民眾在購買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本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分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舊屋主按月隨課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算滋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