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家住潮州鎮的王先生來電向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詢問:去年他的房屋稅金額只有2千多元,為何今年的房屋稅金額要繳4千多元?經過查詢,王先生的房子是在96年12月1日興建完工,97年度繳納的房屋稅課稅月數為6個月(97年1月至6月);至於今年的課稅期間則為12個月(97年7月至98年6月),稅額當然會差很多。
該分局表示: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完工後,均應按月計課房屋稅,至於起課日期則以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滿30日為課稅起算日,即課稅之首月未滿整月,以次月第1天為起算日。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6月5日,滿30日為7月4日,惟7月未滿整個月,則不予計課,故該房屋係自8月起課徵房屋稅 。
該分局還進一步說明,除新、增、改建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也是按月以適用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為房屋評定現值3%,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1.5%。至於改課日期視納稅義務人申請日期而定,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改按變更後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