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勿忘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家住枋寮鄉的潘先生在房屋興建完工前將房屋起造人變更為他的長子,為何日前接獲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通知要報繳契稅?該分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變更後的起造人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計滿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ㄧ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