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9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於4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果未收到稅單或收到遺失,可就近向該處與所屬分處及臺北車站、頂好捷運地下街便民工作服務站申請補發。

該處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5月1日、2日繳納不會加滯納金,從5月3日起每2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5%。另外,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除了繳納本稅外,還要處1倍的罰鍰。

舉個例子來說,2,000㏄的自用小客車,每年要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如在5月3日繳納,要繳11,342元;如在5月5日繳納,要繳11,454元,以此類推,到5月31日才繳納,就要繳12,914元,比銀行的利息高出許多。過了5月31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繳11,230元的本稅外,還要處以1倍罰鍰11,230元,處罰相當的重。

民眾若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服務,也可以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各分處洽詢,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 www. 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