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具有不動產典賣讓受或分割性質者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該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依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經法院調解作成的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仍具有契約性質;再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應依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若具有不動產典賣讓受或分割的性質,即應依上述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另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