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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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草案業於98年4月23日經行政院第3141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主要內容係配合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予以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捐費,性質上不屬賦稅範疇,由於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業就其徵收法源、金額、方式、用途分配等事項予以明定,該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為避免產生法規競合適用疑義,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實施2年重新檢討、用途分配等規定予以刪除。
二、明定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財政部指出,菸害防制法第4條既經行政院核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因此,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草案如蒙立法院審議通過,財政部將依菸酒稅法第23條規定,儘速陳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以利菸酒稅法第22條早日施行,避免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產生法規競合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