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以何種方式申報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務必詳加檢查,避免因申報內容有誤而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6年度分配股利予股東,未於97年1月31日前向該局填報股利憑單,遲至97年4月24日始自動補報,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114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前已於97年1月28日申報分配股東股利,惟於網路申報後因薪資所得申報有誤,乃於同年月29日再行上傳更正薪資所得之部分,該局網站即將未更正之股利憑單股利淨額全數覆蓋刪除,網路申報系統瑕疵不應由公司負責,且已自動補報,應予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無論使用何種方式申報股利憑單,皆有檢查核對申報內容之義務,尚難以網路報稅環境不熟悉或系統有無出現警示功能為由免其依限申報義務,甲公司原申報股利遭覆蓋致未依限填報股利憑單,遲至97年4月24日始自動補報,原處分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15,000元,並無違誤,乃訴願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提醒,扣繳單位使用「扣免繳及股利資料電子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嗣後倘有更正申報時,務必詳加檢查,避免因申報內容有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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