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自解約之日起5年內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並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稅款,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其退稅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舉例來說,吳小姐買了張先生的房屋,依法申報買賣契稅並在90年1月1日繳納稅款,若之後雙方未辦理移轉登記且於96年1月1日協議解除買賣契約,除了可以撤銷原契稅申報之外,吳小姐亦可自96年1月1日起算5年內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而不是從繳納之日起算。所以為了自身權益,請民眾一定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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