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始可解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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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遭限制出境,依規定可以提供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惟其所提供之擔保品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該處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欲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建議選擇「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如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等,才不致因審查不合格而影響出國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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