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於農地移轉時,若訂有分管契約並符合農業使用,可以適用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訂有分管契約,其分管契約之認定,應以89年1月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佔有共有物之特定部份而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符合分管事實之農地,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使用證明,均得適用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及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