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如有租屋自住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可檢據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支付租屋自住之租金,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但應特別注意,同年度同時有租屋自住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申報扣除。 該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轉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