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扣除完畢,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10年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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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於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後將第1項但書規定得扣除之「前5年」虧損放寬為「前10年」,因此,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另外,該局說明,適用藍色申報或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短漏報情事而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情節重大者,將被稽徵機關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所得稅法第39條之適用。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與並取得憑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遭補稅及處罰,並導致無法享有上述之優惠。納稅義務人對於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3211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蘇麗雀, 電話:04-23051111轉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