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其成年直系親屬居住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不受一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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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係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不可因分開設立戶籍,申請第二處以上之住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至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目前並無一處之限制。但是每一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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