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之管理服務費所出具之收據是否須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故陳先生來電詢問有關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出具之收據是否須貼花,稅務局答復說,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而其管理服務費係支付共同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則所出具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稅務局印花稅服務專線,06-2119632,2119631,211960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