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查明該憑證確為實際銷貨之營業事業交付並經處罰者,進貨之營利事業得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有些營利事業於銷貨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而以虛設行號或其他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予進貨之營利事業,致進貨之營利事業持該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因該發票既然不是實際交易相對人所開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就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進貨之營利事業除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銷售額處5﹪之罰鍰外,亦將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至10倍之罰鍰,但為免處罰過重,秉持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稽徵機關將擇一從重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據部分營利事業反映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已支付5﹪營業稅,而銷售人交其收執之統一發票又是政府印製的,從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卻被稽徵機關認定該統一發票非屬實際交易對象應開立之統一發票而被處罰,迭生怨言,所以財政部乃於97年8月13日修訂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97年1月17日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及相關之財政部解釋令已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若有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者,倘能指出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且開立統一發票者已依規定申報繳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對該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依法處罰後,則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就可以免除處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間商業交易往來除應確實核認交易對象之身分,避免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外,為了證明確有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亦應依規定保管相關之交易憑證資料備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確保本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黃雅真,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