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97年12月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下(5)月份開始申報,已有民眾來電詢問其97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可否扣除? 該局說明: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故個人於97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魏欣瑩,電話:04-23051111轉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