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