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大陸或外籍配偶綜所稅統一編號如何填寫?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配偶若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填列大陸地區配偶及外籍配偶基本資料時,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如在臺已領有居留證,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依居留證上記載之統一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大陸配偶若無統一證號,則填寫方式為: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之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到第10位空白【舉例說明,如西元1971年5月11日出生,應填寫為:『9710511』】;外籍配偶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舉例說明,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
該局提醒民眾,所得稅申報期即將到來,如有任何申報之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