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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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者,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滿足一般民眾自用住宅之換屋需求,落實政府照顧自用住宅換屋族群之政策美意,並防杜投機避稅,以維持租稅公平。
  鑒於近年來隨著社會進步及工商繁榮,民眾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日增,現行土地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雖有第34條一生一次適用10%優惠稅率及第35條重購退稅之優惠規定,惟因適用重購退稅須符合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及新購土地之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等條件,致無法適用該退稅規定之換屋者,僅能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減輕其租稅負擔,嗣後其如再有換屋需求時,即無法再次享受此一優惠,而須按累進稅率繳稅。財政部經參考國外有關自用住宅出售課稅優惠規定,研議放寬現行適用優惠稅率以一次為限之限制,以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落實一生一屋優惠原則,並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
  該項修正草案已於今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完成審查,除將行政院提案之出售面積限制修正為都市3公畝及非都市7公畝外,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連續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6年以上,以及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限制要件,均照行政院所函請審議版本通過。
  另因放寬優惠稅率次數限制如造成地方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實質損失之計算於立法通過後,將由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