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養護費用非屬醫療行為,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郭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504,700元,惟經查證,該納稅義務人醫藥費係給付00紀念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養護費用,其內容包含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因該費用非屬醫療行為,遂剔除郭君申報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