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應納稅捐禁止財產處分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後,常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藉以規避強制執行,惟稽徵機關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徵起,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納,如對核定稅捐不服,可於限繳次日起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造成欠稅後,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