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不得作為免稅額申報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龜山王先生來電詢問,去(97)年10月和大陸籍配偶結婚,請問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要列報扶養岳父母,可否就近請當地公安單位出具存活證明作為申報憑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之案件,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始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證明。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出具大陸地區公安單位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所以,王先生若要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需將當地公安單位出具之存活證明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並扣除免稅額。民眾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