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短徵證券交易稅將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以高於面額之金額成交,卻僅以面額代徵報繳證券交易稅致短徵稅款者要注意了,該局最近查獲有些個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短徵證券交易稅,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按每次交易實際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以受讓人為代徵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後向國庫繳納。該局最近查獲個案發現,有部分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實際交易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惟受讓人卻依該交易股票面額,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顯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經查獲後該受讓人(代徵人)後除依法補稅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代徵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第50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