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稅之適用情形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之課徵,以使用情形課以不同稅率,一般分為三種,住家用稅率、營業用稅率、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之稅率計算課徵,以下情形可依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一、供個人計程車登記之房屋,不視為供計程車營業使用,如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用時,應可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二、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盲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按摩,如經查明未具備營利事業條件其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營利事業使用之員工專用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上之情形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