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得即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不得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為由,要求免其漏報所得之處罰。
該分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民眾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為所得稅第2條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另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台幣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超過新台幣15,000元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為罰鍰處分。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之申報,非以收到扣繳憑單為要件,有所得即應依法誠實申報,而非待收到扣繳憑單始負申報之責,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如尚未收到扣繳憑單,請立即向原扣繳單位(即所得來源單位)查詢,並向其申請補發扣繳憑單,以便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民眾提供給扣繳單位之地址,如有異動情形,記得另提供現住之地址或通訊處,以便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能如期收到,不致因漏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事關本身權益,請多多注意並配合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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