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財團法人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如未指定捐贈之學校可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民眾詢問: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列舉扣除額對學校法人捐贈部分,可否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補充,如果個人直接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款,而不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捐贈,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蘇督導
聯絡電話: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