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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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明確規範並劃一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便利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菸酒稅,建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與退稅案件之單一窗口受理申請機制,特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財政部指出,應稅貨物或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不堪銷售者,納稅義務人得向貨物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菸酒稅。納稅義務人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下列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2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進口證明書係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申請銷毀之貨物或菸酒如屬已稅貨物或菸酒,應檢附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落實單一窗口作業,簡化徵納雙方處理程序,經核准銷毀之已稅貨物或菸酒,納稅義務人於提出上開銷毀申請時,得委請受理銷毀之國稅局代為函轉審理退稅之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稅;又為提升行政效率,營利事業得另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一併審核,以有效提升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