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地價稅不能減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審理許多地價稅減免案件,市民原以為在家旁邊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之巷道用地,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惟經地方稅務局查核後發現該土地為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有准予免稅,土地所有權人感到質疑。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私有土地若有無償供公共使用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地方稅務局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但必須注意該筆供公共使用之土地是否為房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法定空地,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徒增困擾並維護自己之權益。
民眾如符合規定,請如期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