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薪資費用申報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費用之法令已有重大變動,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下列說明將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列報為薪資費用:
一、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薪資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三)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96年12月12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費用。
三、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為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照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應注意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及異動項目之填報及法令變動,並於申報期間內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被加徵?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