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延期繳稅方案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金融海嘯衝擊,財政部為體恤失業納稅義務人及部份營利事業經營的困境,規劃所得稅延期繳稅方案,凡符合延繳身分者,只要於5月1日至6月1日間提出申請,就可以延長繳稅時間,最長可展延3個月!但納稅義務人切記還是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相關內容彙整如下,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1.申請條件-營利事業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者。
2.申請方法-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或至國稅局索取申請書,並填妥後(附證明文件)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或使用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線上申辦」,惟每筆稅款以1次為限。
3.申請期限-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
4.繳納方式-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僅可採現金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5.延繳期限-最長可展延3個月,即展延至98年9月1日繳納。
二.綜合所得稅
1.申請條件-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期間有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者,可申請延期繳納綜合所得稅。5.無薪休假占當月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之月份達2個月。
2.申請方法-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或至國稅局索取申請書,並填妥後(附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線上申辦」,惟每筆稅款以1次為限。
3.申請期限-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
4.繳納方式-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僅可採現金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5.延繳期限-最長可展延3個月,即展延至98年9月1日繳納。
※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申報※